中国共青团常务领导机构的演变
共青团中央书记处是现在中国共青团常务领导机关的核心机构,这个机构是伴随中国青年团组织的发展而产生的。
中国青年团组织1922年5月正式成立时,依据团的章程,明确全国代表大会为团的最高机关,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。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出,然后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委员中选出书记一人,总理事务。
1923年8月,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二大对团章作出修改,并制定了《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》。《组织法》规定: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出委员长、秘书、编辑及会计4人组成中央局,其职责如下:委员长主持召开中央局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,遇委员长缺席时,由中央局互推一人代理委员长之职权,秘书负责团内外文书和通信以及开会记录,并管理团的文件(团内一切函件须由委员长及秘书签字);编辑主编青年团机关报并管理各地团的出版物;会计在团中央的督察之下,管理团的财务工作,并对各团区委和各地方委员会以及全团一切机关之财务工作负责。
1924年3月22日—4月1日,团二届二中(扩大)全会在上海召开,会议通过了《修正中央局组织法决议案》,对中央机构的组成作了调整,决定取消“委员长”职务,中央局组成改为:(一)秘书——为团对内对外的总代表,指导政治运动,监督并分配中央局各部工作,主持团中央常务会议,管理财务;(二)组织部——管理团的组织工作和团员发展工作;(三)宣传部——负责编辑团的机关报及小册子和团内的思想建设工作;(四)农工部——负责发动和组织青年工农开展经济、政治、文化活动,调查工农青年的经济状况;(五)学生部——负责组织开展学生运动和指导学生总会。以上四部各设主任1人,与秘书一起共5人组成团中央局,总理团的常务工作。
1925年1月,青年团三大对团章作了第二次修改,同时制定了《本团各级执行委员会组织法》。新团章规定: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。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局,中央局常驻团中央所在地执行职务。中央局设总书记并组织及训练、宣传及出版、工农、妇女、学生各部门,由中央局委员分别担任(总书记兼任一个部门)。1925年7月21日,团中央局开会调整了中央局委员的职务和分工。中央局设总书记并组织部、宣传部、农工部、学生部、妇女部、非基(督教)部等六个部门,各部设主任1人,由中央局委员分别担任。
1927年5月团的四大没有修改团章,但是对团中央常务工作机构作了调整,在由团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局中,又选举出3人担任中央局常委,在今后的团中央文件中,使用了“团中央委员会”这个名称。
1928年7月,共青团五大召开,会议通过了新的团章。团的常务机构的名称由“团中央执行委员会”改为“团中央委员会”,团章规定:“中央委员会是全国大会闭幕前后的最高机关,中央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之,中央委员会指导全国团的政治和组织工作,组织出版处,管理中央会计处,并分配工作人材。”“中央委员及候补委员人数,由全国大会议定之,如遇中央正式委员缺席时,则以中央候补委员递补。”“由中央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,组织中央局,中央局所在地依c.p.中央所在地而定,中央委员全体会议可以更换中央局委员,中央按着各种不同的工作而实行分工,并应常与党的政治局发生关系,中央局对中央委员会负责。”“中央局应选举中央书记一人。”
1936年11月,中共中央决定实施共青团改造以后,党领导的抗日青年组织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领导机构,全国青年工作的领导机构是中共中央青年工作委员会。
1949年4月,中国青年团组织重新建立,正式成立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。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一大召开时,依照团章,大会选举任弼时为青年团名誉主席,并选举产生了中央委员会。在大会后召开的青年团中央全会上,选举产生了团中央常委会,并选举书记1人、副书记2人负责团常务工作。
团中央常务机构的全称在共青团四大以前是“团中央执行委员会”,在共青团四大后是“团中央委员会”;在社会主义青年团二大以后,团中央开始设常务核心机构,始设“团中央局”,共青团四大后又在中央局内设“团中央局常委”作为团常设领导机构的核心机构;共青团五大后,改为在团中央委员会中选举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局作为核心机构,中央局设书记一名;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一大后改为在团中央委员会中选举常务委员会,设一位书记两位副书记作为团中央常委会的核心成员。从1951年11月的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一届二中全会起,在团中央设书记处作为团中央常委会的核心成员。从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三大起,在团中央书记处设第一书记。团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职务是在1952年9月的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一届三中全会上产生的。此后在团中央书记处这个职务时有时无,到共青团十二大以后,团中央书记处不再设候补书记职务。
(转自:八一青春方阵 编辑:赵琦 审查人:郭晓彤 初审:陈雅婧 审核:井燕 刘哲 终审:孟庆波)